四川三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三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三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分公司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履约保函、备忘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合同分为标准合同 (或称为格式合同)和非标准合同。
标准合同是指: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和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定可重复使用的合同。
非标准合同是指: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或单一事项,拟定且一般情况下不可重复使用的合同。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各承办部门协同相结合的原则。审计法务与合规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法律审查及备案登记管理等事务。合同承办部门依其职责负责合同相关事务。
第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批制度、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第七条 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履行情况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承办人由承办部门根据合同项目指定。
第八条 审批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履行的签字、批准程序的制度。合同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得加盖公章。
第九条 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指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特定重大合同应向乐山国有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投集团)报批核准并备案管理的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协办部门,对重大合同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上会讨论决定,再行上报国投集团报批核准并备案。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二)指定合同承办人;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五)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以及报批程序;
(六)监督、组织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审查与审签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一)股权投资、质押、置换、托管、处置等事项;
(二)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转让、使用、出售、收购、租赁、抵押;
(三)向外部企业、机构贷款;
(四)工程建设;
(五)金融服务、劳务派遣;
(六)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业务事项;
(七)物业管理及后勤服务;
(八)批量、大宗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采购;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二)合同谈判;
(三)合同起草;
(四)合同审查、报批;
(五)合同签署和用印。
第十四条 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应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具体,文字表达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标的;
(三)价款、支付方式;
(四)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五)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变更、解除条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廉洁条款;
(十)生效时间和条件;
(十一)合同份数及附件。
第十六条 承办人负责起草合同,并附相关资料通过0A办公系统进行审批:
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计法务与合规部→资产财务部→审计法务与合规部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承办人在履行合同审批流程时应附《合法性审查送审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文本,还应按照《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附必要文件,如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价报告、决策会议纪要、上级部门批示文件等。
负责合同审批的人员审批时应明确审批意见(同意、驳回或拒绝),驳回和拒绝须注明原因及建议,承办人修改后应重新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负责核实合同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公司的投资、购买、建设、经营计划;
(四)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规定;
(五)合同条款是否切实可行;
(六)承办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法务与合规部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明确等。
合同编号以履行合同审批流程时0A办公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为准,编号由公司代号、日期、序号组成,如:2024年1月1日的第一份合同,则编号为:SHAF2024010101。
若使用对方合同版本的,以对方合同编号为准。
第十九条 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批程序签字的合同进行校核后实施盖章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法务与合规部负责对合同档案进行存档备案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非标准化合同完善内部审核程序后报公司进行审核。公司对分公司上报的非标准化合同审核程序与公司本部合同审核程序一致,但着重审核合同格式条款及合同完整性。
第三章 合同授权委托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合同签署权。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分公司签署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将原件及相关资料交审计法务与合规部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查阅、复印已交审计法务与合规部归档的合同资料,需明确登记查阅时间、目的、用途、查阅人;需复印相关资料的,还需经审计法务与合规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
以资产、实物、票据、不动产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或部门与对方在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报告审计法务与合规部;审计法务与合规部根据情况通知协办部门及法律顾问进行应急和会商处理,法律顾问对前款事项审查研究后出具法律意见。承办部门根据协办部门、审计法务与合规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经请示公司领导后对是否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终止支付作出决定。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审计法务与合规部、法律顾问,同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的承办部门承办。
第三十三条 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承办人制作变更和解除说明文件,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法律顾问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三)资产财务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四)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法务与合规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川汇安司〔202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