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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三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行权履责、作出的决策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川办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乐市国资监〔2020〕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行权履责、依法决策及建章立制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一)公司草拟的各类规章制度;
(二)公司中长期发展整体规划,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批事项;
(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产权界定;
(六)公司出资新设子企业报批事项;
(七)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公司投、融资及担保报批事项;
(八)公司资本金变动、股权变动、资产处置(含产权转让)等报批事项;
(九)公司改制、重组、分立、合并、解散等报批事项;
(十)公司功能界定和分类及主业核批事项;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须报批的公司重大采购事项;
(十二)按照相关规定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公司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等规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的法定职责,是否符合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重大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
承办人负责起草合同或送审事项方案,并附相关资料通过0A办公系统进行合法性审查:
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计法务与合规部→公司法律顾问→承办部门分管领导→首席合规官。
负责审查的人员审查时应明确审查意见(同意、驳回或拒绝),驳回和拒绝须注明原因及建议,承办人修改后应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除合同外)合法性审查原则上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公司直接提起办理的重大事项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
1.送审事项方案或文稿草案;
2.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应提供起草说明 (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主要内容等);
3.由法律顾问阐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出具书面正式法律意见。
(二)由公司直接提起办理并呈报乐山国投集团决策的重大事项:
1.送审事项方案或文稿草案;
2.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应提供起草说明 (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主要内容等);
3.由法律顾问阐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出具书面正式法律意见;
4.根据乐山国投集团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必要送审要件。
(三)需要乐山国投集团转报给乐山市国资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1.本条第一款相关要件;

2.根据乐山市国资委各科室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必要的送审要件。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第七条 法律意见书结论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肯定性意见。肯定送审事项合法合规,可依法推进。
(二)保留性意见。送审事项因材料不充分、流程不规范等原因无法作出确定性结论。承办部门据此进一步补证完善后依法推进。
(三)否定性意见。送审事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或重大法律风险,需立即中止办理,重新进行论证和报批。
法律意见书应根据业务部门要求,综合参考送审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专家决策咨询或听证材料等情况科学作出论断。所提意见必须表述明确,不得用“原则上同意”“基本没有问题”等模糊措辞。对保留性意见和否定性意见,应说明相关理由,提示事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解决建议。
第八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策,或进行签署发布执行。
第九条 履行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对相关重大决策、重要制度、重要合同严格把关,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职业道德,不得泄密、失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或移送相关部门执纪责问:
(一)公司相关人员因不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意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公司法律顾问、其他中介机构在相关事项决策和执行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报告、咨询、评估等文书存在明显瑕疵、遗漏重要事实,导致决策出现错误、引发法律风险、遭到合理投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
出现前述问题的相关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将纳入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相应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法务与合规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川汇安司〔2022〕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