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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三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合同争议处理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下属企业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履约保函、备忘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合同分为标准合同 (或称为格式合同)和非标准合同。
标准合同是指: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和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定可重复使用的合同。
非标准合同是指: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或单一事项,拟定且一般情况下不可重复使用的合同。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各承办部门协同相结合的原则。风控法务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法律审查、流转、备案登记管理等事务。合同承办部门依其职责负责合同相关事务。
风控法务部负责对合同管理规范性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缺失应及时联系承办人及承办部门补齐相关资料。
第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批制度、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第七条  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履行情况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承办人由承办部门根据合同项目指定。
第八条  审批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履行的签字、批准程序的制度。合同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得加盖公章。
第九条  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指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特定重大合同应向乐山国投集团报批核准并备案管理的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协办部门,对重大合同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再行上报乐山国投集团报批核准并备案。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二)指定合同承办人;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五)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以及报批程序;
(六)监督、组织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一)股权投资、质押、置换、托管、处置等事项;
(二)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转让、使用、出售、收购、租赁、抵押;
(三)向外部企业、机构贷款;
(四)工程建设;
(五)金融服务、劳务派遣;
(六)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业务事项;
(七)物业管理及后勤服务;
(八)批量、大宗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采购;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审查;
(二)合同谈判;
(三)合同起草;
(四)合同审查、报批;
(五)合同签署和用印。
第十四条  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核查:
(一)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和其他权利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文字严谨、数字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标的;
(三)价款、支付方式;
(四)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五)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变更、解除条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廉洁条款;
(十)生效时间和条件;
(十一)合同份数及附件。
第十七条  承办人负责起草合同,并附相关资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协办部门→风控法务部→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承办人在进行合同审批流程之前应认真填写《合法性审查送审表》交由风控法务部,由风控法务部与公司法律顾问对接,待法律顾问在《合法性审查送审表》签字后,作为审批流程附件。
履行签字程序的人员均应通过合同审批表签注明确的审查意见(同意或修改意见)。
履行签字程序中出现修改事项,不影响合同效力、目的的,应由承办人进行修改后进入签字程序;若出现重大修改事项的,可能影响公司合同权益,产生法律风险或影响合同目的与履行流程的,应由承办人根据修改意见或参考依据,修改定稿后提交风控法务部复查,若复查后无其他重大问题的,由承办人重新履行签字程序。
承办部门在申请审批时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文本,应按照《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附必要文件,如合法性审查送审表、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八条  风控法务部负责审查承办人所草拟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明确,以及合同当事主体的资格及资信状况。
草拟合同未编号的,由风控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统一对承办人所草拟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负责核实合同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公司的投资、购买、建设、经营计划;
(四)合同条款是否是签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规定;
(六)合同条款是否切实可行;
(七)承办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批程序签字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校核后实施盖章程序。
第二十一条  风控法务部负责监督审查合同是否按审批程序签署,并对合同档案进行存档备案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属企业非标准化合同完善内部审核程序后报公司进行审核。公司对下属企业上报的非标准化合同审核程序与公司本部合同审核程序一致,但着重审核合同格式条款及合同完整性。

第三章 合同授权委托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合同签署权。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签署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三日内将原件及相关资料交风控法务部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查阅、复印已交风控法务部归档的合同资料,需明确登记查阅时间、目的、用途、查阅人;需复印相关资料的,还需经风控法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前,原则上不得实际履行合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资产、实物、票据、不动产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或部门与对方在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第一时间报告风控法务部。
风控法务部根据情况通知协办部门及法律顾问进行应急和会商处理。
法律顾问对前款事项审查研究后出具法律意见。
承办部门在根据协办部门、风控法务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经请示公司领导后对是否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终止支付做出决定。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风控法务部、法律顾问,同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的承办部门承办。
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承办人制作变更和解除说明文件,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法律顾问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三)财务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四)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下属企业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控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